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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工办发[2016]14号江陵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十佳工会主席”评选表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1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各乡镇总工会,三湖、六合垸管理区工会,江陵开发区工会,县直各单位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
   根据县总工会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工作报告安排,结合全县工会工作实际,为树立榜样,激励先进,县总工会决定开展“十佳工会主席”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落实“三个着力”的目标要求,树立榜样,激励先进,突出加强基层工会建设。
    二、评选范围
  全县从事工会工作2年以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专兼职工会主席。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参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即行政、事业单位工会主席获评不超过2名)。
  本单位工会建设未达标(“树千家示范工会”活动未达标)的;未开展“三亮”活动的;企业未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不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本单位发生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均不得参评。
    三、评选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精通工会业务工作,工作上勇于创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有奉献精神,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事业健康发展方面成绩突出,深受职工群众拥护和信赖,在当地或本系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四、评选方法和要求
  1、此次评选不分配名额,由各基层工会推荐。县总工会将根据推荐情况进行初评,综合评比前10名且公示无异议的当选。
  2、此次评选不考虑地域或系统平衡,严格以先进事迹或工作实绩为依据。各基层工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认真推荐,挖掘典型,把最赋时代特色、最具感人事迹、最受职工群众认同的优秀工会干部推荐上来。
  3、推荐过程中,要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听取会员职工的意见,并组织会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推荐的工会主席群众满意度低于90%的,不得推荐。
  4、推荐评选工作在12月上中旬开展,于次年召开全委(扩大)会议上表彰。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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