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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2-16   作者:江陵县总工会    来源:县总工会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江陵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 动模范的先进示范作用.,激发全县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劳 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陵县劳动模范,是指经各乡镇政府、 管理区管委会、江陵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 他组织(以下简称县直单位)推荐申报,按本办法规定由江陵县 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会、江陵开发区管委会和 县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育、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他 们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加快建设“两区一中心”,全面 建成幸福小康新江陵和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四条 县劳动模范从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农民工)。

二)农民。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有特殊贡献的科 级干部。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 县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四 个意识”强,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岗位,奋发进 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受群众公认,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 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 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发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

三)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作 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

六)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 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 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 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县劳动模范可优先从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 及受到县级(或以上)综合表彰人员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 县政府每3年评选一次江陵县劳动模范。对作出重 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 报程序,即时报请县政府批准授予县劳动模范称号。对为保卫国 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的 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县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面向 基层、面向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的原 则,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要求,坚持先进性 标准,突出时代精神,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会、江陵开发区管委会和 县直各单位釆取等额推荐与自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劳动模 范。被推荐的县劳动模范人选,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 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被推荐人 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须 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 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 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与评选。

第十条 被推荐为县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要在县内主要新 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劳动模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命名表彰的县劳动模范,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 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县政府授予“江陵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 对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造 成生活困难的县劳动模范给予救助,具体救助办法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优先 安排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和工作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的一线职 工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县就业服务机构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下岗的劳 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 优先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企业要积极为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 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会、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和县直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的劳动 模范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 际困难。

第四章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此项 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直相关部门 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上报工作以及县劳 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二)组织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有关情况的调研,参与劳动模 范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发挥县劳动模范协会的作用,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各种 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劳动模范的人才优势和 技术优势,为推进江陵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五)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 报复劳动模范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劳动模范奖金、 困难补助金和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经费由县财政列支,每年定额纳 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县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 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生活腐化堕落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应予取消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取消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依照劳动模范评选审批程序, 由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经县政府审查批准。被取消荣誉称号的, 要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建立县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县级 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单位变动、晋升、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 和违法、违纪等情况,县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组织)必须逐级上 报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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