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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申报流程

发布日期:2024-03-12   作者:江陵县总工会    来源:县总工会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申报对象

(一)在江陵县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就业的职工。

(二)以工资性收入为主,且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一年及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

(三)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

二、申报方式

(一)职工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交建档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授权书。

(二)入户调查。基层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职工的家庭困难状况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申报资料,确保情况真实。

(三)大数据比对。对初审核实符合建档条件的,在获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授权书后,县总工会将所需数据信息集中报送荆州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汇总后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进行大数据比对。针对省总工会大数据比对反馈的疑点和问题,各地职工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再次核查核实,并补充相应佐证资料;对不能排除的疑点和问题,终止建档。

(四)公示公开。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基层工会通过公开栏、宣传栏、企业网站等对困难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致困原因、建档类别、监督电话等。县总工会通过工会网站公布符合建档职工名单。公示期内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五)梯层建档。根据经济收支差,结合致困原因,精准建立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等三个层级困难职工档案。

(六)录入系统。将各类有效资料建立电子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系统内,并整理和留存纸质档案。

(七)备案复查。按层级上报电子和纸质档案,由职工服务中心或地方总工会审核、备案。

(八)分类帮扶。在一个年度内,根据建档困难职工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助学救助。

对申报不够建档而确实困难的职工家庭,可列入送温暖慰问对象。

三、建档类别

根据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分为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

四、申报条件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和家庭意外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五、申报资料

(一)基本资料: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报表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授权书、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信息页、公示场景图片。

(二)针对不同致困原因,提供以下分类资料:(1)低保户提供低保证;(2)残疾人提供残疾证;(3)失业人员提供领取失业金证明;(4)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提供去世职工因公证明;(5)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裁决书;(6)家庭拥有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提供购买票据和所有权证明。

(三)家庭收入。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建档前连续12个月的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工资性收入提供工资支付银行流水单(所在单位盖章)或者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其他收入也应提供佐证材料,若难以提供,可依据入户核实情况确定。

(四)家庭刚性支出。针对不同致困原因,提供以下分类资料:(1)子女上学的,提供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以及学费、住宿费、保险费、长途路费的票据;(2)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的,提供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包含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以外的自费部分);(3)有残疾人的,提供康复治疗费用发票,长期照料的,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护理协议或合同;(4)因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提供消防、公安等部门或街道(社区)出具的相关材料。

六、否决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建档帮扶: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在农业合作社务工的人员。

(二)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含优录免费生),以及大学中外合作专业。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提供明显虚假证明资料的;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有在就业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家庭成员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农村低保户的农民工。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摩托车、三轮车、残疾和患病职工功能性代步车除外),合计购买价格超过15万元的。

七、救助标准

(一)生活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

(二)医疗救助。按照不超过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确定(含自付和自费部分)。大额医疗救助,根据当年资金保障和医疗救助申报情况,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对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对单个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5万元。超过2万元的,报省总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三)助学救助。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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